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3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1财保119号
申请人: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4313341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棕榈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卢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5X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
申请人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44639元的财产。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44639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智森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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