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1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5XJ)。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00100041/2040243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贵驷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5月22日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爱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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