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5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执行人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
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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