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保160号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支行的银行账户XX,应冻结1430000元,已冻结14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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