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1民初1098号
原告曾庆文,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住*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福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文诉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文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在案外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处未支取的工程款62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赣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庆文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在案外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处未支取的工程款62000元,该款未经本院许可不予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原告曾庆文所有的赣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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