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8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1民初3193号
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石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070722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六盘水升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张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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