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特12号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研究院)与被申请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第六研究院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2017)安仲案字第75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作为仲裁依据的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终止,新的协议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安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依据的合同终止协议中的手写部分是东部公司伪造的,东部公司隐瞒了该协议原件。
被申请人东部公司称,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安阳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仲裁严格按照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合法;合同终止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东部公司未隐瞒证据,应当驳回第六研究院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2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安仲案字第75号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设计费447200元。如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申请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9449元,由申请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767元,由被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10682元。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将此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第六研究院以双方合同终止协议中未约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4)安仲案字第75号决定书,驳回被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撤销。本案中,第六研究院与东部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因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产生纠纷,属于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安阳仲裁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仲裁约定仲裁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六研究院认为安阳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安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据仲裁法相关规定及适用的仲裁规则审理本案,第六研究院认为仲裁委第三次开庭时只有两名仲裁员到庭,违反法定程序,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第六研究院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对协议中手写添加条款部分仲裁在实体处理上未予认定,第六研究院认为东部公司隐瞒了合同终止协议的原件,提供证据不足,且其对除合同终止协议中手写添加条款以外的内容不持异议,故第六研究院主张东部公司隐瞒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第六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利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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