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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慈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沈信波。
委托代理人:柴燃迪。
被申请人: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华林。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以被申请人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申请费3 52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