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慈溪市康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长公路北侧2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康洁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康洁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康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慈溪市康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邹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