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5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235号红旗农垦现代城B区5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程
审判员***
审判员高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晨
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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