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2016通村公路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7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5民初624号
原告:李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回族。
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27号(未到庭)
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2016通村公路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住所地克什克腾旗***长胜村。(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内蒙古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燃料公司胡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2016通村公路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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