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8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5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我司为全资国有一级建设企业,全称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起诉对象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公司2016年克什克腾旗通村公路施工工程项目部独立核算,所有通村公路工程验收、决算均是项目部独立完成,现被上诉人撤回对项目部的诉请,本案被告又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诉讼主体不是我司,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诉讼对象为我司,该案也应归我司所在地昌江区法院诉讼管辖;2.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有关不动产方面专属管辖的相关条款是错误的;3.上诉人系国家一级建设施工单位,公司项目部不可能将一座大桥交由没有建设资质的人承建,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大桥建设合同系伪造,项目部公章系其私自雕刻,当然涉及合同效力及公章真伪等待专业业务庭室审理并查明。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诉被告错误,被上诉人已在原审法院提出变更申请;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系伪造等上诉事由,不属于法院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的审查事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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