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785号
申请人: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6350000元限额范围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新津支行账号为1XX××X0的存款,及被申请人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津县支行账号为5XX××X9的存款,在总计6350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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