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涟水和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1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26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洪生、**,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涟水和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乐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涟水和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826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被告涟水和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63504元,于2017年6月27日前支付600000元,在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时支付132万元,主体完成和初验时分别支付33万元,竣工验收前付清余款,若被告涟水和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原告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的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410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51.50元,由被告涟水和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
2、经查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4日诉前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水县××小区价值340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名下整宗土地面积远大于已被查封面积且只有一本土地证书,暂无法对土地进行分割并评估、拍卖。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9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按协议履行30万元,现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单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30万。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不能分割处置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826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苗柱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