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与余应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3民初1771号
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法定代表人: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力、***,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应勋,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应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应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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