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亮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6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1846号
原告:武进亮,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勤,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告:***,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显人,经理。
原告武进亮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进亮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亮撤回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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