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4民初787号

申请人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艳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研发楼一处、大小厂房各一处、丙类仓库一处、公用工程站一处、门卫二处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以担保人***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担保人***所有的的位××县号厅一处(房权证号:林西县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研发楼一处、大小厂房各一处、丙类仓库一处、公用工程站一处、门卫二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的位××县号厅一处(房权证号:林西县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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