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在胜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30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居民一区56号院5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第11幢2单元2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在胜,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东沟村34号。
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眀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在胜的银行存款24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30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眀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在胜的银行存款244万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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