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凯维永利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3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81民初2768号
原告:长春市凯维永利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邱家村。
法定代表人:韩书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胜,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贾宝力。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景顺,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凯维永利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凯维永利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胜、卜金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薄景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凯维永利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中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同时约定日租金价格、月结清费用、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尚欠租赁费149710.1元(包括运费、丢失配件赔偿费、维修费等),并有价值275306元的租赁物未退,被告不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6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租金149710.1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6668.5米、扣件7323个、油托2632根、木跳板4米412块、立杆0.3米1588根。如不能返还,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价款275306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关系,《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实际上是长春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是该公司法人王东,不是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不是***。原告告诉主体错误。1、从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可知,该合同不成立,因承租方即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只有被告人***的签字,***不是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也不是代理人。被告山东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和***没有同原告签订该合同。2、原告提供的《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的确是有***亲笔签字,***之所以签字,是因为当时承建公主岭市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的土建工程的劳务分包人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王东找到***,跟***说他要租赁建筑器材进行施工,出租方非要让工地发包方作证人,证明是工地施工用,于是***在合同书上签字。***的签字行为是个人证明行为,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从《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第四条,乙方代理人处为空白没有代理人姓名,也能证明***不是被告山东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3、原告提供的《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第四条约定:乙方“收料人员为:王东、王家庆”的条款,是虚构的。王东、王家庆是父子关系,从***提供的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可知:王东是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主岭市公主岭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部的员工。所以说,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是公司法人王东,是该《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的相对人即承租方。原告告诉主体错误,原告人应起诉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起诉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和***给付租金、违约金、返还租赁物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和***无关。理由如下:1、关于租金,因***所属的公主岭应急供水项目部与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从***提交的给付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收据》及《收条》的证据可知,***已经将施工器材租赁费在工程款中给付了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王东。同时,该组证据证明二被告没有同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如果同原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也不会将租赁费给付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就给付原告了,***与原告之间也不至于发生诉讼。2、关于租赁物。因***没有同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是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原告所诉的租赁物由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处施工完结后,全部拉回,没有给***留下一件租赁物。所以说原告告诉主体错误。三、***保留追究原告虚假诉讼及《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中所谓乙方的收料员王东父子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和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同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原告告诉主体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2016年5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该合同首部承租方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天源水务集团,尾部承租方有被告***的签字,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公主岭项目部)文件一份、工作联系单两份、公主岭项目结算调整说明一份、会议纪要文件一份,证明被告***是山东水利集团公主岭项目部负责人。作为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而且租赁物全部用于被告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行为是职务行为。3、照片四张,证明公主岭项目部建设工地是被告公司承建。4、原告单位向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查询账户交易明细的介绍信,该介绍信加盖银行业务讫章,证明被告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进一步印证了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5、提交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10月31日租金结算单13张,其中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租金结算单10张,有承租方经办人王东签字确认,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结算单有王东、***二人共同签字确认,证明***代表公司确认承租费用及租赁物的提取和返还。6、按日租金价格上浮30%计算的租金结算单6张,证明因被告违约从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日租金价格上浮30%计算共拖欠租金400458.9元(包括运费2200元、丢失配件赔偿费2742.9元、装车费819元、卸车费350元,维修费134.2元、清理费3103.2元、报废赔偿304元),违约金应为227679.99元(400458.9元-172779.01元),原告仅主张违约金40000元。7、租赁物提货单25张、退货单26张,提货单、退货单均显示租赁单位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提货经办人为王东、王家庆,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租赁合同尾部承租方代理人***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合同首部中承租方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同第四条乙方收料员王东、王家庆也是后添加的,***签字的时候没有,并申请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来源的合法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2016年10月21日确实给原告汇过10万元,但不是给原告的租赁费,因孙立民欠原告钱,是代孙立民向原告支付的材料款。证据5、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租金结算清单上面***的签字是***本人签的,“已付3万元,尚欠95693.87”也是***本人书写的。其他王东签字的租金结算清单不清楚。证据6、按租金价格上浮30%计算的租金结算单不认可。证据7、对发料单、退货单我们不清楚,都是王东经办的,现在工地上没有任何租赁物。
被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王东是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合同中的收料人王东、王家庆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2、2016年10月27日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公主岭项目部工程款30万元收据一张、王东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架管款10万元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将租赁费用已经给付给了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3、孙立民收到公主岭应急供水项目经理部给付的10万元材料费收条一份、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公主岭市城区应急供水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陈述的2016年10月21日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主岭应急供水项目部给原告10万元租赁费不是事实,该10万元是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公主岭应急供水项目部代付给原告的租赁费用。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与本案无关,被告所说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王东与合同中的王东是否是同一人无法确定。证据2、收条和收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被告有合同关系,被告为他人付款不能证明支付给原告,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证据3、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项目经理部在银行的开户资料,该开户资料显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城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是由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经质证,原告对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是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属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因此被告应对其下属单位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对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主岭市应急供水项目部属于临时独立法人,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对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在银行的银行开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据此应认定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成立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项目经理部。
对双方有争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应认定***系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公主岭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
2、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5、7,被告***对证据1租赁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认可;证据5中的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结算清单上,均有承租方经办人王东签字确认,其中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租金结算单上同时有***签字确认,并注明“已付3万元,尚欠95693.87”;证据7提货单、退货单均有租赁合同上承租方指定收料人王东、王家庆签名经办,提货单、退货单及租金结算清单上载明的承租单位均是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证据相互佐证,对待证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证据1、7及证据5中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结算单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中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租金结算单不予确认。
3、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支持,该证据本身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4、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6,没有承租方的签字确认,被告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5、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中的劳务合同本身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系手机下载照片,非证据原件,孙立民收条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故该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不予确认。
通过以上举证、质证、认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代理人***签订《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公主岭市公主岭城区应急供水工程施工中租用甲方的钢架管、扣件、油托、碗口架、木脚手板、卡具等建筑施工器材,日租金为钢架管0.006元/米,扣件0.006元/套,油托0.02元/根,碗扣架0.02元/根、木脚手板0.2元/块;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费结算周期为每月月初至月末,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下月5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上月租费,以后每月5日之前交纳,以此类推。每个月1日至3日双方核对上月租金结算单,并由甲方出具结算单乙方签字确认,如在规定日期内甲方未收到乙方签字的结算单,又未提出异议,甲方视为乙方已经确认,甲方以此结算单作为结算凭证。跨年度工程冬季停租日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下年的3月15日为停租期,停租时间为四个月,停租期间不收取租赁费。(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将取消停租,按正常收取租赁费)。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与费用,不得拖欠,逾期未交,按日租金价格上浮30%计算租金。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收料人员为王东、王家庆,甲方代理人为刘亚素,收料人员为赵卫、刘亚素。合同第六条约定:签订合同后,乙方所需物资必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由乙方到甲方货场提货。退还时,乙方负责送达甲方货场,提货和退货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合同第七条约定:如退货时货物有损坏、报废、丢失等均按合同附件《退租验收标准及损坏收费规定》收取修理费及丢失赔偿费。如货物丢失,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赔偿金时停止收取丢失货物的租金。合同附件《退租验收标准及损坏收费规定》:一、碗口架:少上碗每个6元、少中碗每个10元、报废每米28元、少大头每个10元、少叉板每个5元、弯曲每根5元。丢失每米30元。二、扣件:未上油每个0.2元、丢螺丝每个0.7元、包装袋每个0.6元、报废每个6元、丢失每个7元。三、钢架管:弯曲每米1元、报废每米15元、丢失每米18米。四、油托:少盘坏盘每根5元、坏母少母每根5元、报废每根18根、丢失每根20元。五、卡具:报废每根15元、丢失每根18元。六、木架板:报废每块85块、丢失每块9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建筑施工器材提供给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公主岭项目部使用,根据提货单、退货单及合同约定租金价格计算,并扣除每年四个月报停期,截止2018年7月31日共产生租金279710.1元(包括运费、装卸费、丢失配件赔偿费、维修费、清理费),被告已给付130000元,尚拖欠原告租赁费149710.1元,至今尚有钢管6668.5米、扣件7323个、油托2632根、木跳板4米412块、立杆0.3米1588根未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执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问题。关于此问题,原告租赁物用在了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公主岭项目部工地,***系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公主岭项目部管理人员,其以承租方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履行的应是职务行为。且租赁合同、租赁物提货单、租赁物结算单载明承租单位均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也有理由相信***系代表山东水利建设集团公主岭项目部与其签订合同。由于公主岭项目部非法人、其它组织单位,系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项目部的民事行为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单位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辩称其在租赁合同上是作为见证人签字,不合常理,也与其在以后租金结算单上签字并注明“已付3万元,尚欠95693.87”的行为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申请对租赁合同手写内容(合同首部承租方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天源水务集团、承租方收料员王东、王家庆)是否是在***在合同签字后添加进行鉴定问题,因***已在承租方收料员王东签字的租金结算单上签名并注明“已付3万元,尚欠95693.87”,这既是对王东作为承租方人员身份的确认,也是履行的承租方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由于***已对王东承租方收料员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再对合同中“收料员王东、王家庆”是否系后添加进行鉴定已无必要,***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审理已无任何意义,故对***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如约将建筑器材提供给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经理部,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截止2018年7月31日欠原告租赁费、运费、丢失配件赔偿费、维修费、清理费共计149710.1元,拖欠租赁物:钢管6668.5米、扣件7323个、油托2632根、木跳板4米412块、立杆0.3米1588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租限,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运费、丢失配件赔偿费、维修费、清理费共计149710.1元、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40000元问题,合同中虽约定按月给付租金,但原告方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按时提出租金要求,仍继续履行合同,不应认定被告迟延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故原告主张违约金4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承租方应该是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法人王东,应由长春市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法人王东承担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的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2016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运费、维修费等共计149710.1元。
三、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6668.5米、扣件7323个、油托2632根、木跳板4米412块、立杆0.3米1588根;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返还,应当就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丢失赔偿价格折价赔偿(钢管每米18元、扣件每个7元、油托每根20元、木跳板每块90元、立杆每米30元)。
四、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学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郭娜娜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