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0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提字第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城市太平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
负责人:张书友,主任。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城市岗山南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城市太平镇***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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