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与诸城市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31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潍知初字第245号
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诸城市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8.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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