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422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12号楼2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431526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明县城中镇江滨南路31号新天地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67249154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计16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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