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南岳山庄宾馆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3-12-0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宜民初字第16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南岳山庄宾馆,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岳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其,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万荣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8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南岳山庄宾馆(以下简称南岳山庄)与被告(反诉原告)***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岳山庄的委托代理人***、万荣富及被告(反诉原告)静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岳山庄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扩建的宾馆客房及餐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约定工期80天,如承包人连续15天完不成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更换新的施工人,同时约定承包方每逾期1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后因逾期,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3月1日作出承诺,保证按时施工,但仍未完工,打破了原告在2012年五一黄金周营业的设想,造成原告巨大损失,故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并赔偿翻工损失365800元,由被告承担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20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并从2012年3月1日起每天按总造价20%支付赔偿金。
被告静远公司辩称并反诉:其公司同意终止合同,由于南岳山庄变更图纸、延期供应相关材料,且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应承担先行违约的责任。现其公司反诉要求南岳山庄立即支付工程款2011125元(2351125元+造价遗漏吊顶木工板款290000元-已付款6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判决给付之日。
经审理查明:南岳山庄与静远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静远公司承包南岳山庄的扩建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以第一批石材进场为准),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5日,合同工期80天(除发包人指定休息外,中途不减阴雨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原因造成进度延误,有发包人开具书面的工期延误书,同意延长工期,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天2000元计取,提前一天奖2000元;合同价款为按实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实际已完成工程量(主材料采购单)。经确定后,有发包人支付本月所有材料费的50%,另行支付人工费5万元/月,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双方确认的审计总价的80%,余款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平均支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静远公司于2011年7月2日进场,南岳山庄于2011年7月4日向静远公司提交开工令。2012年1月、2月间,静远公司多次向南岳山庄提交工作计划表,该表除安排具体工作计划外,其中有多份注明南岳山庄所供材料全部到位的前提下完成,如果材料供应延迟1天,工期顺延1天。2012年1月11日,南岳山庄向静远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南岳山庄工程已经延期,该工程不得再次拖延,定于2012年2月25日完工,请施工单位计划倒计时进度表……。2012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并形成书面手续,该书面手续列出多项未完工项目,最后结论三至一楼客房、包厢、泥工、木工、油漆工尚未完工,没法验收,存在问题,人工不足。2012年3月1日,静远公司向南岳山庄出具书面答复,载明:根据2月27日会议纪要精神,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我公司本着诚信、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答复如下:1、2012年3月10日前在有连续4天晴天的情况下,确保完工,全部雨天顺延。2、一楼客房根据实际情况除外,可延期15天内不加罚。3、我公司安装灯具及开关面板,如有软包、硬包没安装完工的地方开关面板继续安装试电,未完工作已完工如不能盖开关面板贴完墙纸后完工。4、所有防火门的安装及施工由甲方自理。5、卫生间台板安装完毕后,三日内安装完龙肉及配件和面板,石材台板安装及挖孔由甲方自行安装完成。6、具备以上条件,我公司承诺在3月10日前完工。如未按期完工,按甲方要求每天加罚工程总造价的20%,无其他理由。7、木门门孔预留尺寸由我公司负责完成,装门由甲方完成。8、付款形式:增加部分按原合同方式付款。南岳山庄工程负责人**其在该答复上签字。2012年6月25日,南岳山庄诉来本院,同年7月16日,静远公司提起反诉。同年8月22日,本案经办法官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到南岳山庄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对未完工程进行了确认。后本院根据南岳山庄的申请依法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静远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该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修复方案建议。后本院根据静远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静远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要求直接扣除根据修复方案应支出的修复费用)。该公司于2013年2月出具征求意见稿征求双方意见后于2013年7月作出鉴定结论:南岳山庄扩建装修工程造价为2351125元,其中有争议部分为9495元;修复方案中餐饮区地面有磨痕的大理石板块机械打磨费用因无具体面积,无法准确扣除其工程量,所以未在工程造价中扣除。南岳山庄对该鉴定结论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质量鉴定报告应扣除翻工损失310955.08元及402250.76元而未扣。静远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该造价鉴定报告遗漏细目工板基层部分,价款29万元。鉴定单位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审查当事人的异议并到现场进行勘察、后再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作出修正说明,南岳山庄扩建装修工程造价为2260385元,其中含争议部分42432元(木饰面板部位木龙骨及木工板基层的防火涂料);对细目工板基层部分,属隐蔽工程,无法确定真实数据,其数量应由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后决定。对该修正说明,南岳山庄除坚持要求静远公司承担翻工损失310955.08元并再扣除402250.76元外,另外提出木饰板部分不能按定额284.04元/平方米计算,应按约定228.62元/平方米计算,争议部分的防火涂料未做,该款项42432元应予扣除;静远公司对南岳山庄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对于争议部分的防火涂料主张做了85%以上,不应全部扣除,坚持认为细目工板基层部分价款29万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造价鉴定报告、修正说明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双方对开工、完工时间存在争议,南岳山庄主张2011年7月2日第一批地砖进场,开工日期就是2011年7月2日,按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该是2011年9月21日,但实际一直未完工,所以合同直到至2012年8月22日由法院法官到场才解除,期间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8月22日应该是静远公司延误的工期,应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另外应从2012年3月1日起按每天总造价20%支付赔偿金。对此,静远公司不予认可,提出虽然其公司是2011年7月2日进场的,但只是做辅助工作,地砖不是石材,第一批石材是2013年3月2日进场,所以工期应从2013年3月2日起算,该工程在2012年6月14日申报消防验收,证明工程已经完工,另外,工期延误不是静远公司的责任,原因是南岳山庄应供的材料未及时到位所致。南岳山庄提出地砖就是石材,申报消防验收不能代表已经完工,工期延误是静远公司人工不足导致,其公司的材料是根据静远公司的进度提供的,正因为静远公司的进度跟不上,还导致其公司的材料长时间堆放在他处而支付了堆场费。
庭审后,南岳山庄提出静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领用其公司电视线、电话线、AB胶、切割片等材料,其中部分在鉴定报告中按定额计算,未扣除,其余的是静远公司领取后未用未退还,合计60173.52元,要求静远公司退还;另外静远公司施工用电33000度计价33000元应由静远公司承担。对此,静远公司提出造价鉴定报告遗漏的细木工板基层部分及修正报告争议的防火涂料部分,都属隐蔽工程,该部分款项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将另行主张权利,到时对南岳山庄提出的领用材料问题、用电问题以及是否应由静远公司返还、承担再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南岳山庄与静远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所签的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关于南岳山庄提出的领用材料及电费问题、静远公司提出的细目工板遗漏问题,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才提出,均超过举证期限,现静远公司提出在本案中不主张,与修正报告争议的防火涂料部分一并另案主张,应予准许,故对该部分争议本案不予理涉。关于本案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在出具鉴定报告前,先出具征求意见稿,鉴定报告出具后又到庭接受质询,庭审后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又作出修正说明,该修正说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本案工程造价为2217953元(已扣除争议的防火涂料部分42432元)。对南岳山庄提出的要求静远公司承担翻工损失310955.08元并应再扣除402250.76元、木饰板部分不能按定额284.04元/平方米计算、应按约定228.62元/平方米计算的主张,因均属造价鉴定的范畴,造价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听取意见并予以审查,未予采纳,故本院也不予采纳。关于开工时间,虽然双方约定以第一批石材进场为准,但因双方对石材的理解不一致,且静远公司于2011年1月、2月多次向南岳山庄提交工作计划表,第一批石材于2011年3月2日进场前工程已经于2011年2月25日进行过验收,双方于2012年3月1日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确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2日明显不合理,实际上静远公司于2011年7月2日就进场,南岳山庄于2011年7月4日向静远公司提交开工令,故本院认定开工时间为2011年7月4日。关于完工时间,应由竣工验收合格手续证明,静远公司仅凭消防验收申请不能证明工程已经竣工,故认定该合同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从2012年3月1日前的工作联系单上看出静远公司多次提到所供材料全部到位的前提下完成,如果材料供应延迟1天,工期顺延1天,可以认定南岳山庄有材料供应不到位的情况存在,但从2012年1月11日及2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及验收记录上看,可认定静远公司存在人工不足等情况而延误工期的事实,据此本院推定本案工程延误到2012年3月1日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2012年3月1日双方的约定,静远公司应于2012年3月15日完工,然静远公司至今未提供竣工验收依据,故本院认定从2012年3月16日起属静远公司延误的工期,直至2012年8月22日解除合同,合计延误160天,按合同约定2000元/天计算静远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320000元,对南岳山庄另外提出的要求静远公司承担自2012年3月1日起每天按总造价20%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与违约金属重复主张,且未举证证明,故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南岳山庄应于2012年8月22日支付到工程造价2217953元的80%即1774362元,扣除已付630000元,南岳山庄还应支付1144362元并偿付该款自2012年8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的余款443591元应于2014年8月22日前每月平均支付,从201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月即2013年11月22日止共15个月应付277244元,并应从2012年8月23日起按应付款金额偿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余款166347元未到付款期限,静远公司可待条件成就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岳山庄与静远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所签的施工合同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
二、静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岳山庄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320000元。
三、南岳山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静远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421606元并偿付该款利息(其中1162845元、36966元、55449元、73932元、92415元、110898元、129381元、147864元、166347元、184830元、203313元、221796元、240279元、258762元、277244元分别自2012年8月23日起、9月23日起、10月23日起、11月23日起、2013年1月23日起、2月23日起、3月23日起、4月23日起、5月23日起、6月23日起、7月23日起、8月23日起、9月23日起、10月23日起、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南岳山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静远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73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8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南岳山庄负担10800元,静远公司负担63000元。该款已由南岳山庄垫付,静远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南岳山庄。
反诉诉讼费81395元,其中反诉案件受理费10145元(已减半),鉴定费71250元,由静远公司负担15395元,南岳山庄负担66000元。该款已由静远公司垫付,南岳山庄应负担的反诉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静远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瑛
代理审判员*畏
人民陪审员周祥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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