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光照与被告***、**、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2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汤光照,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隅顶口。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光照与被告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光照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光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光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42元,减半收取70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21元,由原告汤光照承担。
审判长杨先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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