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6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4执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中路155号一层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49KOU。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J×××××荣威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所有的川J×××××荣威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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