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550-1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业主。
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迎宾小区401栋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