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27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4332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岳和平。
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迎宾小区401栋1-8号。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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