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4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1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694号***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6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天成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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