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寰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健,男。 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史彧。 原告上海寰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寰毅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寰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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