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2执保46号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12266798623(1-1).
被执行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824758547480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生效的(2018)皖11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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