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周书旺、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8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7民初220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415662W,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周书旺、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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