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6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403民初303号
原告牛金华,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41566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389730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金华诉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邦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颂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热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1日第三人平东热电与被告颂邦公司签订一份6、7号炉A、B引风机混凝土基础等粘贴墙面砖合同,被告颂邦公司承担此粘贴墙面砖的工程,被告颂邦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被告***,***将此项工作交原告完成,从2015年5月16日工作至同年6月15日才将此工程干完,应付原告工程款7787.5元。但是二被告却在完成工作后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787.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颂邦公司辩称,我们雇被告*水军干活,由于他本人干不完,又找其他人一起干,所以我们的款项只对被告***支付,这两个工程除去我们的资料费下余全部给被告***,与被告***协商的价格为128750元,除质保金外,其他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了。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热电公司述称,该两项工程属实,我们已经把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颂邦公司,原告起诉时未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第三人热电公司与被告颂邦公司签订《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公司#6、7引风机混凝土基础等粘贴墙面砖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工程价款为93600元,被告颂邦公司承包该项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由原告***等人提供劳务费用共计7787.5元,工程验收完工后,第三人热电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告颂邦公司支付了93600元款项,被告颂邦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该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合同一份、银行凭证、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热电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颂邦公司,被告颂邦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工程完工后,第三人热电公司依约向被告颂邦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被告颂邦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颂邦公司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应依法经营,不得将工程又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进行施工,其允许被告***借用本单位资质进行施工,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对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787.5元。
二、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中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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