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财保43号之一
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7(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津0106财保4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400元进行了冻结。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4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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