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财保43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617(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6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06400元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4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52元,由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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