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9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5888号
原告:***,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春,***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堡镇南路58号11幢1搂102-5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1282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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