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3748号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经营场所织金县城关镇1星秀路263号,注册号520524600175409。
经营者:***,女,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清川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89784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4.40元,由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