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效纠纷

执行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7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81民初702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水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6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资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鲤鱼江大桥西侧的“东江一品”小区,被告为降低成本,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承建,原告***、***于2016年3月5日与被告签订《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后,但两原告承建过程中,被告不断收取管理费、卡扣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工程无法按期验收。原告***、***认为,被告明知两原告无建筑资质,却与之签订《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存在过错,该合同的实质是出卖建筑资质;两原告不是被告员工,挂靠在被告名下,对外以被告名义施工,被告向两原告收取管理费。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分包给个人承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此,2016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也应无效。
被告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本案应由郴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了:“十七、合同争议的处理17.2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按郴州市仲裁委会按其中仲裁规则裁决处理”、“17.3……甲方(本案被告)推荐约定所有纠纷均由郴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处”。两原告与被告均在该合同上签章,该仲裁条款,本院认为有效;本案属于合同效力纠纷,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尽管两原告与被告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但在郴州地区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应视为两原告与被告约定了仲裁机构,即“郴州仲裁委员会”。因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合同争议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由郴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故对两原告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两原告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薛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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