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世件与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356号
原告:翟世件,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温岭市原种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翟世件与被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世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世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0元,依法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翟世件负担。
审判员周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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