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4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8216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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