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辖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开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17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维尔思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益通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工程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刚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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