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德军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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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27
浙江华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德军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舟普执民字第78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蒋德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舟普执民字第82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蒋德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绿水康庭6幢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字第××号)。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孙满军、***(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011034924)以4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绿水康庭6幢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满军、***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满军、***时起转移。
买受人孙满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由孙满军、***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房屋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原房屋所有人蒋德军承担。
审判长童憬
代理审判员夏文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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