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6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5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377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马流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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