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水安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4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水安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如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超,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水安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扬州水安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0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扬州水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安徽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扬州水安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上诉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戴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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