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7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814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据此,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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