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与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02民初580号
原告***,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隆林县人,现住右江区。
原告周某,女,2016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现住右江区。法定监护人:***,系周某母亲。
原告***,女,1965年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97001455。
住所地:百色市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东塔1单元21层21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生诉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敬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生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8元,减半收取4529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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