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9550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4141894)。住所地:***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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