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兴达消防器材厂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7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海曙兴达消防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04830889F(1/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海曙兴达消防器材厂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海曙兴达消防器材厂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海曙兴达消防器材厂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财产保全费4015元,合计诉讼费9410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兴达消防器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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