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叶立国、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9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625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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