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5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3民初14896号
原告: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9486280F)。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企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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