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红军与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9627号
原告:谷红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妻),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弟),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065730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亿,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红军因与被告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谷红军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红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红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谷红军负担。
审判员田为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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